鞍山市为了强化城市房产拦耐冲的有序管理,确保房产市场的稳定,以及保护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,推动房产行业的健康发展,特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及相关简歼法律法规,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,制定了本城市房产管理条例。
任何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产使用、交易以及房产经营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,均需严格遵循本条例的规定,以确保所有活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。
房产权利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,依法履行纳税义务。
他们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非法侵犯,这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。
鞍山市设立专门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,作为房产管理的最高行政机构,负责对全市的城市房产实施全面的管理和监督。
同时,建设、规划、房地产开发、土地、工商、物价、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也需协同合作,各司其职,共同维护房产市场的正常秩序。
《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》经2000年10月31日鞍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,2000年11月28日辽宁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;根据2012年2月9日鞍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亩正过、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《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修正。
《条例》分总则、房产行政管理、房屋使用管理、房屋修缮、房产交易、法律责任、附则7章45条,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。
《鞍山市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》予以废止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什么
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哗祥例,1986年国务院发布,2024年修订。
此条例规定在城市、县城、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,由产权所有人缴纳。
全民所有产权由管理单位缴税,出典房产由承典人缴纳。
产权所有人、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,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税。
此为纳税义务人(纳税人)。
房产帆慎税计算基于房产原值,一次减除10%至30%,剩余部分计算缴纳。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除幅度。
出租房产,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。
税率分为两种:按房产余值计算,税率为1.2%;按租金收入计算,税率为12%。
特定房产可免税,包括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军队自用房产,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用房产,宗教寺庙、公园、名胜古迹自用房产,个人非营业用房产,以及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。
纳税困难者,可申请定期减征或免征。
房产税按年征收,分阶段缴纳,期限由省级政府规定。
征收管理遵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。
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。
此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,施行细则由省级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态芦敬案。
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。